46 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對於下列何者人犯無須解送檢察官,函送即可?
(A)拘提之被告
(B)逮捕之通緝犯
(C)通知之犯罪嫌疑人
(D)逮捕之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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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85), C(1096), D(88), E(0) #1627960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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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AB)指定之場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第九十二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D)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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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6178

(A)拘提之被告(X;須解送)
(B)逮捕之通緝犯(X;須解送)
(C)通知之犯罪嫌疑人(O;得函送)
(D)逮捕之現行犯(X;須解送)

移送:隨案解送與不隨案解送(函送)。

隨案解送:司法警察有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現行犯或拘提等),要在時限內(檢警共用二十四小時)將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一起解送到地檢署或法院.

不隨案解送:司法警察並沒有逮捕犯罪嫌疑人,所以只要在內部規定的辦案時間內將案件移送到法院或檢察署,因為人沒有與案一起送,所以叫不隨案解送,通稱函送。

刑事訴訟法 第 91 條 (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二十四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

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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