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應制作筆錄,並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B)扣押之客體包括可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
(C)檢察官依法執行搜索,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不得扣押
(D)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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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25), C(3889), D(116), E(0) #936302
統計: A(38), B(125), C(3889), D(116), E(0) #936302
詳解 (共 5 筆)
#1158806
(A)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項。(B)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C)依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D)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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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6242
C :另案扣押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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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336
(A)第 42 條 搜索/扣押/勘驗筆錄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B)第 133 條 扣押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查封登記)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C)第 137 條 附帶扣押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D)第 139 條
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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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788
(C) 檢察官依法執行搜索,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得扣押→附帶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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