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警察偵辦槍擊殺人案件,獲得情資掌握人犯所在,並預定午夜時分趁其睡夢中進行圍捕。有關警察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緊急拘捕條文中「情況急迫」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及報請拘票核發
(B)人犯涉嫌重大犯罪
(C)人犯湮滅證據之虞
(D)人犯持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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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0), B(140), C(142), D(64), E(0) #1627942
統計: A(860), B(140), C(142), D(64), E(0) #1627942
詳解 (共 4 筆)
#3636547
76逕行拘提要票-無住居所、逃亡、串證犯人、5年
88-1檢察官親抓不要票-有共犯、逃亡 逃逸 5年
101羈押-逃亡、串證犯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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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5056
(A)不及報請拘票核發(O)
(B)人犯涉嫌重大犯罪(X)
(C)人犯湮滅證據之虞(X)
(D)人犯持槍危及警察人身安全(X)
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 (逕行拘提)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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