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偵查階段搜索扣押過程中受處分人得主張的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出示搜索票
(B)律師在場權
(C)錄音錄影
(D)檢閱卷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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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48), B(137), C(11), D(65), E(0) #1627944

詳解 (共 3 筆)

#3535750
(A)出示搜索票(O)(B)律師在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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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基本的主張權利是「出示搜索票」,檢閱卷宗證據,在「偵查」階段,您通常不能要求看所有的案件卷宗和證據資料,需要再「審判」階段才會完全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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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145條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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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50條 第1項ㅤㅤ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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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 144 條 第1項
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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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 法務部 / 法檢字第 10804536830 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44 條規定,解釋上為達成保全證據目的之行為均屬之, 自包含檢警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在 場之人得適當限制或禁止其自行錄音、錄影、使用具傳輸功能之通訊設備 或公開傳輸影音資料,直至執行扣押或搜索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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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因偵查不公開(第245條第1項),所以偵查階段原則上是不能檢閱卷宗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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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某些情形且具有特定身分時可以,例如第33條之1第1項、第258之1第3項:
  • 羈押審查程序(第33條之1第1項):被告不能,但辯護人可以。
  • 提起自訴之聲請(第258條之1第3項):告訴人不能,但受委任的律師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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