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檢察官得以將案件偵查終結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調查不完備將卷證發回司法警察者
(B)對於犯人所在不明者
(C)對於犯罪嫌疑不足者
(D)對於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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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9), C(1289), D(57), E(0) #1627946

詳解 (共 3 筆)

#3535800

(A)對於調查不完備將卷證發回司法警察者(X;非偵查終結事由。此為命案件之補足)
(B)對於犯人所在不明者(X;非偵查終結事由。應提起公訴)
(C)對於犯罪嫌疑不足者(O;偵查終結事由)
(D)對於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X;非偵查終結事由。此為停止偵查事由)

刑事訴訟法 第 231-1 條 (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 (公訴之提起)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 (終結偵查之限制)
犯人不明者,於認有第二百五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終結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事訴訟法 第 261 條 (停止偵查-民事訴訟終結前)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檢察官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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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737
(A)對於調查不完備將卷證發回司法警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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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507

(A) 發回警察重查:是偵查過程中的指示,不是終結。
(B) 犯人不明:案件會暫時擱置,等找到人再辦,不是正式終結。
(C) 犯罪嫌疑不足:表示證據不夠,檢察官會正式下「不起訴處分」,這就是偵查終結。
(D) 涉及民事:是判斷是否起訴的其中一個考量點,本身不是偵查終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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