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檢察官得以將案件偵查終結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調查不完備將卷證發回司法警察者
(B)對於犯人所在不明者
(C)對於犯罪嫌疑不足者
(D)對於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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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39), C(1289), D(57), E(0) #1627946
統計: A(37), B(39), C(1289), D(57), E(0) #1627946
詳解 (共 3 筆)
#3535800
(A)對於調查不完備將卷證發回司法警察者(X;非偵查終結事由。此為命案件之補足)
(B)對於犯人所在不明者(X;非偵查終結事由。應提起公訴)
(C)對於犯罪嫌疑不足者(O;偵查終結事由)
(D)對於犯罪是否成立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X;非偵查終結事由。此為停止偵查事由)
刑事訴訟法 第 231-1 條 (案件之補足或調查)
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補足或調查後,再行移送或報告。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對於前項之補足或調查,檢察官得限定時間。
刑事訴訟法 第 251 條 (公訴之提起)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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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507
(A) 發回警察重查:是偵查過程中的指示,不是終結。
(B) 犯人不明:案件會暫時擱置,等找到人再辦,不是正式終結。
(C) 犯罪嫌疑不足:表示證據不夠,檢察官會正式下「不起訴處分」,這就是偵查終結。
(D) 涉及民事:是判斷是否起訴的其中一個考量點,本身不是偵查終結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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