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刑事案件第一審通常審理程序,包括以下各項階段①被告之權利告知 ②被告人別訊問 ③被告自白證據調查 ④被告言詞辯論。試問若依階段程序先後排列,以下順序說明何者正確?
(A)②①④③
(B)①②④③
(C)①②③④
(D)②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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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66), C(188), D(991), E(0) #1627949

詳解 (共 1 筆)

#3535855

(A)②①④③(X)
(B)①②④③(X)
(C)①②③④(X)
(D)②①③④(O)

刑事訴訟法 第 286 條 (人別訊問與起訴要旨之陳述)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刑事訴訟法 第 287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告知被告第九十五條規定之事項。

刑事訴訟法 第 288 條 (調查證據)
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
審判長對於準備程序中當事人不爭執之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得僅以宣讀
或告以要旨代之。但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除簡式審判程序案件外,審判長就被告被訴事實為訊問者,應於調查證據
程序之最後行之。
審判長就被告科刑資料之調查,應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89 條 (言詞辯論)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
一、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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