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刑事訴訟程序「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
(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
(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
(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 10 日內為之
統計: A(1007), B(1668), C(327), D(925), E(13) #936282
詳解 (共 10 筆)
相關法條已修法
(A)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10日
(B)聲請交付審判應於接受處分書後 7 日內為之→10日
(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
(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 10 日內為之 →20日
建議答案更正為(A)(B)(D)
(A)刑訴256
再議 可提出者:告訴人 可提出情況、起始日: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期限:10日 方式:書狀,敘述不服理由 向誰提出:原檢察官,經其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 註: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例外: 1.刑訴253(結合刑訴376,不得上訴三審之罪,不起訴)、253-1(三年以上重刑犯,緩起訴)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不得提出 2.最輕三年以上重刑犯、253-1緩起訴,無得聲請再議之人,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再議,並通知告發人(可能告訴人已死) |
(B)
刑訴258-1
交付審判 可提出者:告訴人 可提出情況、起始日:不滿刑訴258駁回處分(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 期限:10日 特殊條件:要委任律師處理,該律師可以閱卷,但有偵查不公開或妨害另案偵查的問題存在時得限制或禁止 向誰提出:該管第一審法院 |
(C)(D)
通常程序
(C)刑訴272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 原則:至遲7日前送達 例外:刑61(最重三年以下等輕罪),可以至遲5日前送達 |
(D)刑訴349 上訴 期限:20日 原則: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例外: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上訴亦有效(可以超前上訴,不用等20日開始起算) |
(A) 聲請再議應於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 10 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一項參照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B)聲請交付審判已改為「准許提起自訴」,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
刑事訴訟法第258-1條第一項參照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C)通常程序第一次審判期日傳票之送達原則上至遲應於 7 日前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72條參照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D)通常程序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參照
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