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訴訟參加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如表示第三人不得參加訴訟,應釋明理由且供擔保後,聲請法院裁定不允其參加
(B)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C)參加人僅得於最後事實審行爭點整理程序之前,輔助當事人為攻擊防禦之訴訟行為
(D)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有可能敗訴而有經濟上、事實上與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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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168), C(53), D(357), E(0) #936267
統計: A(67), B(2168), C(53), D(357), E(0) #936267
詳解 (共 4 筆)
#1361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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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當事人如表示第三人不得參加訴訟,應釋明理由且供擔保後,聲請法院裁定不允其參加
=> 得聲請法院駁回
(B)正確
(C)參加人僅得於最後事實審行爭點整理程序之前,輔助當事人為攻擊防禦之訴訟行為
=> 一切訴訟行為 (D)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有可能敗訴而有經濟上、事實上與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
三人
=> 沒有經濟上、事實上
(A)當事人如表示第三人不得參加訴訟,
=> 得聲請法院駁回
(B)正確
(C)參加人
=> 一切訴訟行為 (D)當事人應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有可能敗訴而有
=> 沒有經濟上、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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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638
(A)依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B)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C)依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D)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已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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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5206
A聲請法院駁回
C事實審一切訴訟行為
D法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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