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一律不得以裁定對第三人命為強制處分
(B)法院得認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C)法院得將依該文書應證事實之舉證責任轉由他造當事人負擔
(D)法院得以裁定對第三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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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589), C(224), D(2158), E(0) #923693

詳解 (共 10 筆)

#1214449
本題考的是"第三人"執有文書(書證)的情形,故(A)選項出自民訴349第1項後段:「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B)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的效果;若是"第三人"不從之效果,參照349條。(C)查無此規定。(D)即民訴349第1項前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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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499

B法院得認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針對當事人而言.與題目不符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裁定以NT$3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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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669

第三人=證人 ,可以對他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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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2389

速解: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當事人
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具結者,法院得審酌情形,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

第三人
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私用法感-----------
當事人=>審酌應證事實
第三人=>罰緩+強制處分
證人=>罰緩+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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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5132
當事人不甩,我就當你為真第三人不甩,我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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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44
(B)法院得認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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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9195
(A)法院一律不得以裁定對第三人命為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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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597

民訴 第345條
I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民訴 第349條
I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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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074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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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589
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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