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有關搜索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被告之身體,必要時得搜索之
(B)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C)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應得該管長官允許,始得搜索
(D)偵查中,搜索票由檢察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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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96), C(78), D(3044), E(0) #923698
統計: A(96), B(296), C(78), D(3044), E(0) #923698
詳解 (共 4 筆)
#1146582
(A)對於被告之身體,必要時得搜索之(○)
刑訴第122條第1項: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B)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刑訴第125條: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C)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應得該管長官允許,始得搜索(○)
刑訴第127條第1項: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D)偵查中,搜索票由檢察官簽名(╳)
刑訴第128條第3項: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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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386
第 122 條
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第 125 條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證明書於受搜索人。
第 127 條
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非得該管長官之允許,不得搜索。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重大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28 條
搜索,應用搜索票。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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