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有關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
(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
(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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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42), C(4179), D(145), E(0) #923700
統計: A(42), B(142), C(4179), D(145), E(0) #923700
詳解 (共 5 筆)
#1146602
(A)可為證據之被告所有物,得扣押之(○)
刑訴第133條第1項: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B)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刑訴第133條第1項: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C)可為證據之第三人所有物,於合法搜索中發現,亦不得立即扣押之(╳)
刑訴第133條第1項: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D)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得命其提出(○)
刑訴第133條第2項: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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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396
第 133 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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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652
D是在考133條第3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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