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有關刑事訴訟第三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得上訴第三審
(B)上訴第三審,僅限於判決違背法令為其理由
(C)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應視其判決內容,方能認定判決是否違背法令
(D)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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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377), C(2676), D(271), E(0) #923707

詳解 (共 10 筆)

#1142355
(A)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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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753
(A)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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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418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第 380 條
除前條情形外,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不得為上訴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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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7872
(一)刑事訴訟法§376①規定:「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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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249
(D)刑事訴訟法第3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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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091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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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8305
答案有需要變更為A、C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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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628
考試如果你個人認為,可以完全忽略例外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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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241
  • 樓上說的都是例外,考古題有考過一題了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可以上訴,但是是要這個狀況才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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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290

拜託,大原則那幾款就是不得上訴至三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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