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46 根據刑事訴訟法,下列有關抗告的敘述,何者正確?
(A)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對第二審法院的裁定不得抗告
(B)抗告期間,原則上為十天
(C)抗告應逕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
(D)抗告法院應在收到抗告卷宗及證物後十天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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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4), B(861), C(582), D(1585), E(53) #923714
統計: A(2094), B(861), C(582), D(1585), E(53) #923714
詳解 (共 10 筆)
#1137907
對啊,A選項真的是歷來考題中,一再重複出現的選項,不知道出題者是不是原本想出「得抗告」的意思,結果漏掉更改,導致A選項明明也是對的,不知道我推測的對否。
D確實也是對的啦。
B在刑事訴訟法為5天
C的話應該是說經「原審法院」,向上訴審法院提出。
D確實也是對的啦。
B在刑事訴訟法為5天
C的話應該是說經「原審法院」,向上訴審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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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219
(A)
第 405 條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B)
第 406 條 抗告期間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但裁定經宣示者,宣示後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C)
第 407 條 抗告程序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第 403 條 抗告 ➜ 向上級法院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
(D)
第 410 條
原審法院認為有必要者,應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抗告法院。
抗告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請原審法院送交該案卷宗及證物。
抗告法院收到該案卷宗及證物後,應於十日內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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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2080
回答 14F 參考 刑事訴訟法
第403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第 407 條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這兩條差一在那呢? 謝謝!! (在抗告書狀送原審;而由上訴審法院裁定)。
對於法院之裁定 有不服者 ;
原則 : 得抗告 (參403) 。
例外:不得抗告 (即403條所指的{除有特別規定外,這特別規定 參 404 )
4 0 4(抗告之限制及例外).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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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350
考選部已更正答案
第46題答A或D或AD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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