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緩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A)緩起訴應指定期間
(B)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立悔過書
(C)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若命被告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該命令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D)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為預防侵害本案證人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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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 B(137), C(541), D(2428), E(0) #923699
統計: A(155), B(137), C(541), D(2428), E(0) #923699
詳解 (共 7 筆)
#1158006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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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921
考253-2的條文,真是考的好細。
C選項是第二項後段...
D選項應改為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被害人跟證人,一不小心就會忽略.....
C選項是第二項後段...
D選項應改為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被害人跟證人,一不小心就會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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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392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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