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如何處理之:
(A)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
(B)必要時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C)審酌情形認他造主張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裁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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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824), C(243), D(153), E(0) #343469

詳解 (共 5 筆)

#339808

第 349 條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 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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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115
民訴法第 349 條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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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208

(A)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X;當事人才有此效果)
(B)必要時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O)
(C)審酌情形認他造主張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X;當事人才有此效果)
(D)裁定處新台幣萬元以下之罰鍰(X;萬元)

民事訴訟法 第 349 條 (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 345 條 (當事人違背提出文書命令之效果)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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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7144

(A)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為真實 
(B)必要時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C)審酌情形認他造主張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D)裁定處新台幣萬元以下之罰鍰->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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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3592

(A)(C)X
民訴 第345條
I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B)O
(D)X
民訴 第349條
I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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