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訴之聲明表明最低金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在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但應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金額
(B)在價金支付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但法院須告知其得為補充
(C)在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且依該最低金額適用其訴訟程序
(D)在價金支付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但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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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190), C(1971), D(411), E(0) #923684

詳解 (共 10 筆)

#1425585
(A)在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但應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金額 ---第一審
(B)在價金支付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但法院須告知其得為補充 ---金錢損害賠償
(C)在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且依該最低金額適用其訴訟程序
(D)在價金支付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但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金額 ---金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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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196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節  起 訴 >>相關裁判全文
第244條(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民事起訴狀1-20;書狀連結~家事書狀【相關法規】第一項第二款~§428 
【解釋/判例】30年上62232年上550248年台上18766年台上366275年台上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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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408
個人覺得應該跟標的恆定沒關係...有錯請指教

標的恆定的意思在於今天針對A提訴 但不能訴訟跑一跑突然換成B

而這邊請求最低金額應該是:假設一件民訴案 我不知道要請求對方付我多少 先丟一個額度去跑程序 不論是最後是判全部勝敗或一部勝敗 或中間以變更訴訟來改變金額額度 最起碼站在訴訟流程上 起訴要素中的"聲明"要出來...不然就會以不合法要求補正或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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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321
b-是損害賠償,不是價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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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283
(A)在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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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450
(A)在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得於聲明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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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225
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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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354
b的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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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490
這也算訴標恆定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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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634
第二編 第一章 通常起訴程序§24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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