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為訴狀宜記載之事實?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B)當事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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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9), B(101), C(124), D(1733), E(0) #614400

詳解 (共 6 筆)

#948864

ABC為"應"記載事實

D為"宜"記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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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965
訴訟三要素 
當事人
訴之標的
訴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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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390
244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共 3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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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177

(A)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X;應表明)
(B)當事人(X;應表明)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X;應表明)
(D)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O;宜記載)

民事訴訟法 第 244 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265 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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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7918

題目第一次看不太懂

而是刪去A、B、C

剩D不應表明,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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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528
第 244 條
起訴,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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