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種情形,原告得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A)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借款之本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B)原告訴請被告支付僱傭契約之報酬新臺幣七十萬元
(C)原告訴請被告支付租金新臺幣六十五萬元
(D)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新臺幣一百萬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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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92), C(176), D(2123), E(0) #1410236
統計: A(246), B(92), C(176), D(2123), E(0) #1410236
詳解 (共 10 筆)
#2923335
民訴第244條第4項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關鍵字在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
(D)侵權行為可以要求金錢損害賠償
我發現摩友都很熱心 一看到關鍵字 就把條文整條全部都PO上來了
有些條文其實跟解答不太相關 所以有時看半天還是會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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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285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可以要求對方賠1元
就是為了勝利的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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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346
[實務使用狀況]
比如說你今天因故受傷,需要他人損害賠償你的醫藥費,但是醫藥費要等你受傷痊癒了才知道總共花了多少錢,所以你可以先暫時預估一個最低金額,等到痊癒之後再補充醫藥費的總金額。意即(A)返還借款、(B)雇傭契約、(C)租金都是起訴就可算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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