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形發生擬制自認之效果?
(A)當事人明白表示承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在
(B)當事人積極附理由否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在
(C)當事人就他造主張之事實沉默未為任何回應
(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依公示送達通知,但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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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46), C(1581), D(510), E(0) #1410239

詳解 (共 9 筆)

#2731642

擬制自認之要件

不爭執、未提準備狀、言詞辯論不到場、不知不記憶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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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695

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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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277
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 (舉證責任之例外...
(共 2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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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029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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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5789
(A)當事人明白表示承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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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7467
第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
(共 1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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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267

280條(舉證責任之例外3~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2306……所謂視同自認,即擬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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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624
280第三項385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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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018
速解:公式送達,不能期待到場辯論,故不適用擬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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