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情形發生擬制自認之效果?
(A)當事人明白表示承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在
(B)當事人積極附理由否認他造主張之事實存在
(C)當事人就他造主張之事實沉默未為任何回應
(D)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依公示送達通知,但仍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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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46), C(1581), D(510), E(0) #1410239
統計: A(290), B(46), C(1581), D(510), E(0) #1410239
詳解 (共 9 筆)
#2731642
擬制自認之要件
不爭執、未提準備狀、言詞辯論不到場、不知不記憶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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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695
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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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029
280 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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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267
第280條(舉證責任之例外3~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75年台上字第2306號……所謂視同自認,即擬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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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8018
速解:公式送達,不能期待到場辯論,故不適用擬制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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