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提起確認訴訟?
(A)確認證書之真正
(B)確認使用借貸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
(C)確認承攬契約法律關係存在
(D)確認證人陳述之證言為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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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150), C(59), D(2649), E(0) #1410243

詳解 (共 7 筆)

#1578707
§247:(確認之訴之要件) I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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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307

確認判決:就是確認存在關係。即確認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否、或證書真偽之判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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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546
(A)確認證書之真正(X;得提)(B)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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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502
第 247 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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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2170

確認訴訟之類型:
1.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2.確認證書真偽
3.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

(A) 確認證書之真正→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B) 確認使用借貸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C) 確認承攬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D) 確認證人陳述之證言為不真實→非確認訴訟之類型,應由法官依職權確認,當事人不得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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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8618
確認訴訟只能確認私法上的關係不能確認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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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746

確認訴訟原則上是用來確定「法律關係」(例如契約存在或不存在),而不是用來確定單一的「事實」。
(D) 選項是針對「證言」這個事實是否真實,這要在主要的訴訟裡由法官判斷,不能單獨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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