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被告於訴訟中主張抵銷之抗辯,法院於判決中認被告提出之抵銷抗辯有理由,於該判決確定後,就該抵銷抗辯之判斷對於該被告發生何種效力?
(A)爭點效
(B)參加效
(C)既判力
(D)反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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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9), B(41), C(2163), D(83), E(0) #1410247

詳解 (共 7 筆)

#3464842

反射效:第三人雖非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但與確定判決當事人間有一定

            特殊關係,使判決之結果反射對該第三人發生利或不利之影響

爭點效:當事人在前訴作為主要爭點加以爭執,且法院就該爭點以詳細審

           理且下判斷,在以該爭點為先決問題或訴訟標的之後訴審理上,

           不許與前訴就此部分判斷為相反之主張,亦不得為相反之判決,

           拘束後訴之效力。

參加效: 只在敗訴發生,參加效力及於參加人與被參加人之間;及於訴訟標的跟判決理由中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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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067

按學說上所謂之「爭點效」,係指法院於確定判決理由中,對訴訟標的以外當事人所主張或抗辯之重要爭點,本於兩造辯論之結果所為之判斷結果,除有顯然違背法令,或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之情形外,於同一當事人間,就與該重要爭點有關於他訴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作相異之判斷而言,其乃源於訴訟上之誠信原則及當事人公平之訴訟法理而來。 

「爭點效」之適用,除理由之判斷具備「於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及「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條件外,必須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一如訴訟標的極盡其攻擊、防禦之能事,並使當事人適當而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上之審理判斷,前後兩訴之標的利益大致相同者,始應由當事人就該事實之最終判斷,對與該重要爭點有關之他訴訟負結果責任,以符民事訴訟上之誠信原則。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07號判決要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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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522
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 (既判力之客觀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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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8561
(A)爭點效(X)(B)參加效(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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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665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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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306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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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5481

(A) 爭點效:判決中法院對特定爭議事實的認定。
(B) 參加效:參與訴訟的第三人(輔助人),不能反過來主張前一個判決有錯誤。
(C) 既判力:(本案中的抵銷債權),在判決確定後,具有法律上的確定力和拘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再爭執。
(D) 反射效:判決結果間接影響到與當事人有關係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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