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的基本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應先制定課稅之法律,明定課稅主體、課稅客體、稅率等,才能對人民課稅
(B)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得授權稅捐稽徵機關以法規命令,規定課稅相關事項
(C)為國家財政需要,稅捐稽徵機關在法無明文規定時,可以自行發布解釋函令,補充法律之不足,而對
人民課稅
(D)課徵租稅應注意到量能課稅原則,對人民公平課稅
統計: A(136), B(264), C(9398), D(97), E(0) #1410255
詳解 (共 7 筆)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明示無法律明文,人民即無納稅之義務,此即所謂「租稅法律主義」。
租稅法律主義之內涵,有如下二種概念。
一為租稅法定之原則;即納稅義務人、課稅標的、課稅標準、稅率、稽徵程序、繳納期間及其延緩、租稅之退減免、行政救濟、罰則等均須依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詳予規定。
一為稅務行政合法性之原則;即稅務行政機關應嚴格遵守稅法之規定而為稅捐之課徵,如無法律依據,不得依行政命令或函釋恣意為逾越母法之規定或釋示。
釋字第 650 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 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 若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釋字第 597 號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各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全部遺產,依法課徵遺產稅;又所得稅法第十三條及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前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規定,利息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六一八九三五八八號函釋示,關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扣繳個人綜合所得稅等語,符合前開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所得稅法之立法意旨,與憲法所定租稅法律主義並無牴觸,尚未逾越對人民正當合理之稅課範圍,不生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問題。
什麼是租稅法律主義?
【解析】
按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是謂租稅法律主義。
惟所謂租稅法律主義,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且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
換句話說,有關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除「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外,應以法律明定,苟以職權命令定之,自是違反租稅法律主義,為法所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