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作權原則上亦具有自由權之性質
(B)對於執行職業之限制,立法者為維護公益,享有較大裁量空間
(C)對於選擇職業自由主觀要件之限制,需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D)依據憲法規定,人民只要有工作能力,即享有請求國家提供工作機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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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584), C(730), D(2599), E(0) #1410259
統計: A(51), B(584), C(730), D(2599), E(0) #1410259
詳解 (共 9 筆)
#1560931
節錄釋字第 649 號: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 選項(A)
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選項(C)
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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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153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憲法第152條規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適當之工作機會。」此條文解釋是為:「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之人民,國家不僅應予以工作機會,且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就此條憲法而言,工作權之社會權不僅消極的救濟失業,且積極使人民在適合的工作上發揮其最大能力。
是否應負與工作權「社會權」之意義,稱其為「勞動權」。因憲法第152條就通說而論僅具有方針條款之效力,尚不得做為請求工作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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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3345
13 憲法第 152 條明定:「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對於其所欲從事工作,得依據上述規定向國家請求提供該職缺
(B)國家若未給予適當之工作機會,人民得提起救濟,以確保上述規範之落實
(C)係為工作權之憲法基礎,並課予國家積極給付之義務
(D)國家廣設就業服務站,依據求職者之能力、興趣、專長,提供就業媒合,應屬上述規範之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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