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係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人員?
(A)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B)監察院審計長
(C)總統府秘書長
(D)行政院主計長
統計: A(411), B(5028), C(146), D(177), E(0) #1410266
詳解 (共 10 筆)
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這些大部門的正、副院長:經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通過同意權行使之
其他重要:大法官、審計長、 檢查總長 等: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通過同意權行使之
其他非由總統提名、立法院通過:
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立法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出。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稱司法官,指左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院長、兼任庭長之法官、法官。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兼任院長或庭長之法官、法官。
四、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3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用之:
一、曾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者。
二、曾任簡任司法官、行政法院簡任評事八年以上;或曾任簡任司法官、行政法院簡任評事,並任簡任行政官合計八年以上者。
三、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教授,講授法律主要科目八年以上,具有簡任公務員任用資格者。
前項委員,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曾任司法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結論:
擔任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前,
須擁有簡任司法官之資格,
因司法官包含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法官,
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身份保障同等法官之身份保障。
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任命;副院長、各部會首長,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立法院 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 司法院 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任期八年,並不得連任。 考試院 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權任命之。 監察院 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 ,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監察院下設審計部,審計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稱為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