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針對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實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我國現行法,國家賠償事件屬於公法性質,皆應向行政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B)公法爭議事件一般經由行政法院審理,現行為三級二審
(C)私法上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原則上較長
(D)在公法上,行政機關作出下命處分,無須經法院判決,即可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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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35), B(216), C(200), D(830), E(0) #1410274
統計: A(2835), B(216), C(200), D(830), E(0) #1410274
詳解 (共 10 筆)
#1577129
A.應該是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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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934
5F 錯囉!!
(A)國家賠償採雙軌制
a.國賠法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採民事訴訟 普通法院
b.行政訴訟法第7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採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
2選1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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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3892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程序,採雙軌制,即可依民事訴訟途徑,或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以往實務人民多利用民事訴訟請求,因為較便捷而直接。
行政訴訟
途徑則可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或第八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因依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已較為方便,是故未來循此途徑者會逐漸增加。
民事訴訟
程序請求者,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此稱為「協議先行主義」,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
協議之結果有下列四種可能(國賠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1、協議成立應作成協議書,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第十條第二項)。
2、拒絕賠償。
3、自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
4、自協議開始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
後三種情形,請求人均得提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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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467
同意上一樓。
= =
先是跟行政法院提。
行政法院不理你,可以跟普通法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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