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解釋,下列何人得不受邀請至立法院委員會備詢?
(A)考試院秘書長
(B)參謀總長
(C)國防部部長
(D)司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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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369), C(82), D(1653), E(0) #1410283
統計: A(245), B(369), C(82), D(1653), E(0) #1410283
詳解 (共 7 筆)
#1468715
解釋文第二段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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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187
司法、監察院長均不具受備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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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1615
(筆記)司法院長無備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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