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司法院釋字第 228 號解釋,國家賠償法就參與審判或追訴之職務人員與公務員負國家賠償責任之規定
不同,是否違憲?
(A)違憲,依據憲法平等原則,即使國家機關功能不同,不得為不同的國家賠償責任規定
(B)違憲,立法院未為合理之立法裁量,恣意為不同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
(C)合憲,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係屬合理之立法裁量
(D)合憲,為確保訴訟制度功能之發揮,得適度限制人民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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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5), B(269), C(3483), D(450), E(0) #1410253
統計: A(525), B(269), C(3483), D(450), E(0) #1410253
詳解 (共 4 筆)
#2280533
筆記——執法濫權責任(有審判職務公務員侵害人民權利)
國家賠償法 第13條 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例如檢察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仍須符合就其所追訴訟之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要件,受侵害人之人民始得請求國家賠償。由條文上觀之,有審判或追訴之公務員,其責任之成立事實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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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947
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 適用國家賠償法
有審判(法官) 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檢察官)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其需經判決有罪確定 --> 適用國家賠償法
釋字228 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所必要,尚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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