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中間確認之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一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
(B)法院就中間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判決發生既判力
(C)於第二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
(D)於第三審程序進行中,得提起中間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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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003), C(259), D(85), E(0) #1410241

詳解 (共 10 筆)

#2258593

關於中間判決,首先要明白的是『中間判決』和『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合先指名。 

1.所謂『中間判決』:係指就有關本案或程序上之某爭點,法院為了終局判決預先有所認定,只是正常訴訟中的一個認定過程而已。不具備確定力與既判力。 

2.所謂『中間確認之訴之判決』:乃訴訟進行中,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者,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 
簡言之,本判決是訴的追加,本質上為數個訴訟,乃獨立的訴訟客體,具備確定力與既判力(譬如有罪判決)。 

民法上的訴訟中都可以對於訴訟過程中的爭點下『中間判決』,但『中間確認之訴判決』是獨立的訴訟,所以不是『中間判決』。兩者是不同的名詞,只要弄清楚這點,道理自明。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615000015KK0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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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5318
(A)於第一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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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229

18.關於中間確認之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第一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

(B)法院就中間確認之訴之訴訟標的所為之確定判決發生既判力

(C)於第二審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始得提起

(D)於第三審程序進行中,得提起中間確認之訴


民事訴訟法 第 255 條<第一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限制之例外>

Ⅰ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B)追加中間確認之訴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46 條<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之限制>

Ⅰ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第一、二審提起中間確認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得為之。(A)(C)


民事訴訟法 第 473 條<第三審上訴聲明範圍之限制>

Ⅰ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亦無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或提起反訴或提起中間確認之訴。(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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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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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1171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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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313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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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356
(A) 於第一審無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即得提起
(C) 於第二審無須經被告同意,原告即得提起
(D) 於第三審程序進行中,為法律審,不得重新認定事實不得提起中間確認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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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497
第 383 條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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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182

第一、二審提起中間確認之訴,不須經他造同意,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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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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