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民事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支付價金之情形,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B)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返還借款之情形,原告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C)多數共同利益之社員選定其公益社團法人進行非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於起訴時可於聲明中僅表明請求給付之總額
(D)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於第二審須經被告之同意始得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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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1628), C(462), D(431), E(0) #630370

詳解 (共 10 筆)

#1119192
依民訴244:
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金錢「損害」賠償
原告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如解答第一行所述:
(A).(B)都是請求「債務履行」
不是金錢「損害」賠償,
所以(A).(B)都不得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A)錯誤
(B)正確

補充解如下:

(A)應改為

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支付價金」之情形,
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B)正確

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返還借款」之情形,
原告「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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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010
支付價金、返還借款,是請求債務履行,ex.債務不履行產生的損害才屬金錢損害賠償。

(A)(B)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金錢損害賠償,原告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C) ... 進行非金錢損害賠償之訴, ... >> 金錢損害賠償之訴
(D) ... 須經被告之同意始得為 ... >>第二審不需被告同意也可擴張(第三審不得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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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325
(D)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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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868
民訴244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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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368

D選項

先看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不用他造同意也能做)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再看.

第一審程序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若有錯煩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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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874
(C)是民訴ξ44之1:其立法理由是讓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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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7241
(A)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支付價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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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800
損害賠償: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為人應回復原狀或填補損害。
原則:回復原狀,例外: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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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974
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重點在於金錢損害賠償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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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1200
c 44-1二項 非金錢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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