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關於民事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支付價金之情形,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B)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返還借款之情形,原告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C)多數共同利益之社員選定其公益社團法人進行非金錢損害賠償訴訟,原告於起訴時可於聲明中僅表明請求給付之總額
(D)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原告於第二審須經被告之同意始得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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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1628), C(462), D(431), E(0) #630370
統計: A(744), B(1628), C(462), D(431), E(0) #630370
詳解 (共 10 筆)
#1119192
依民訴244:
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金錢「損害」賠償,
原告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原告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如解答第一行所述:
(A).(B)都是請求「債務履行」,
不是金錢「損害」賠償,
所以(A).(B)都不得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故
(A)錯誤
(B)正確
(A)錯誤
(B)正確
補充解如下:
(A)應改為
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支付價金」之情形,
「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B)正確
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返還借款」之情形,
原告「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返還借款」之情形,
原告「不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210
2
#1017010
支付價金、返還借款,是請求債務履行,ex.債務不履行產生的損害才屬金錢損害賠償。
(A)(B)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金錢損害賠償,原告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C) ... 進行非金錢損害賠償之訴, ... >> 金錢損害賠償之訴
(D) ...須經被告之同意始得為 ... >>第二審不需被告同意也可擴張(第三審則不得擴張)
(A)(B)原告請求法院判命被告金錢損害賠償,原告得於聲明中僅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C) ... 進行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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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325
(D)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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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23868
民訴244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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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368
D選項
先看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不用他造同意也能做)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再看.
第一審程序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若有錯煩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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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800
損害賠償: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為人應回復原狀或填補損害。
原則:回復原狀,例外: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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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974
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 重點在於金錢損害賠償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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