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關於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B)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且其變更或追加仍於簡易程序範圍內,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或追加
(D)於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如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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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2533), C(294), D(256), E(0) #630372
統計: A(143), B(2533), C(294), D(256), E(0) #630372
詳解 (共 10 筆)
#1440883
(A)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為貫徹訴訟經濟之要求,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與追加 不應容許
(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或 追加 應容許
(D)於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如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仍不 應容許客觀訴之變更 應容許
(C)於通常程序之第二審,為保護被告之審級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
(D)於通常程序之第一審,如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為保護被告之利益,即使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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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107
§435 I:「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436 II:「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根據上述法條可得知,在簡易程序中是可以為訴之變更、追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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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53
(B)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如具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性且其變更或追加仍於簡易程序範圍內,應容許客觀訴之變 更與追加 ->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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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935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 95台上字第1573號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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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35
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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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853
A 436-27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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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962
436-23條準用436條再準用第1章的255條1項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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