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訴之變更、追加,下列何者錯誤?
(A)經被告同意,原告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為訴之追加、變更
(B)於訴狀送達後,原告得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須經被告同意
(C)訴之追加或變更,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D)對於法院許為訴之追加或變更之裁判,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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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786), C(80), D(1537), E(0) #145572

詳解 (共 7 筆)

#114692


第258條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以訴為
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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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56
民訴法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民訴法第 258 條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許訴之變更追加,或以訴為 非變更無追加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因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 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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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657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第 257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 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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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621
(A)經被告同意,原告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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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82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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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6555
第 258 條 
法院因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而(a)許訴之變更或追加,或(b)以訴為非變更或無追加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

不備訴之追加要件而駁回其追加之裁定確定者,原告得於該裁定確定後十日內聲請法院就該追加之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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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896
請問A是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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