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事訴訟上有關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只要被告同意,不論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原告都可以追加新的訴訟標的
(B)在第二審,如被告及將被追加為被告者均不同意,原告皆不得追加新被告
(C)第一審判命被告應返還A車給原告,被告上訴,二審審理中,A車撞毀報銷,原告可以改為請求金錢賠償
(D)第一審判命車禍肇事之被告賠償原告 X 元,被告上訴,二審審理中,原告又支出與車禍有關的醫藥費 Y 元,原告可以追加請求 Y 元
統計: A(2432), B(4845), C(411), D(614), E(0) #1982601
詳解 (共 10 筆)
AB民訴446條+民訴255條
A被告同意不管在一審、二審原告都可以追加新訴
B被告均不同意,仍有255條第1項第5款: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CD民訴463條(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通常訴訴訟程序244條開始)、第二章(調解程序:403條開始)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民訴463條意思是說第一審第一章的通常訴訟程序跟第二章的調解程序於二審程序準用之,故一審上訴中於二審改用金錢損害賠償之訴或追加是對的,民訴244是說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的金錢損害賠償。
第一審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A)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D) 446一項但書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C) 446一項但書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第二審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A)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B)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第三審
第 473 條
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 被上訴人,不得為附帶上訴。
29 民事訴訟上有關訴之變更或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只要被告同意,不論在第一審或第二審,原告都可以追加新的訴訟標的
(B)在第二審,如被告及將被追加為被告者均不同意,原告皆不得追加新被告
,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
追加。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C)第一審判命被告應返還A車給原告,被告上訴,二審審理中,A車撞毀報銷,原告可以改為請求金錢賠償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D)第一審判命車禍肇事之被告賠償原告 X 元,被告上訴,二審審理中,原 告又支出與車禍有關的醫藥費 Y 元,原告可以追加請求 Y 元 .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二百六十五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
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
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你要告人家還要被告同意,那乾脆不要告
這樣看B完全不合理
(不一定是對的但我是這麼思考的)
對被告之新訴追加於原有之訴,為訴之追加。
訴之追加和追加新訴為同義
訴之追加條件: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
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