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長指揮言詞辯論之進行
(B)當事人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向對造當事人或證人發問
(C)陪席法官於言詞辯論時,不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D)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及完全之辯論
統計: A(201), B(1795), C(5659), D(154), E(0) #1982599
詳解 (共 7 筆)
第 198 條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第200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第 199 條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 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轉奇摩知識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60507000012KK17566)
一個審判庭的主導者稱為審判長
如果是獨任庭,那承審法官就是審判長
如果不是獨任庭,那坐在中間的就叫審判長,
實際承審的法官叫受命法官,其他的無論是一人或三人都是陪席法官
而審判長在法院的行政分類上大部分都是庭長
如果不是庭長,則為該庭最資深之法官任之
如果審判長就是承審法官,那其他法官都是陪席法官
法院審判案件可分為「獨任制」和「合議制」,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簡易案件由一位法官獨任判決,餘都由三位法官組合議庭;高等法院每案由三位法官合議,最高法院則由五位法官合議。院方先指定較為資深,多是庭長級的法官為合議庭「審判長」,審判長再指定一位法官為「受命法官」,另指派第三位法官為「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相當於案件承辦人,準備和調查程序由他一人包辦,對案情也最了解,審判長和陪席法官要待調查程序終結、看過卷證後,三位法官才聚首進行「言詞辯論庭」。
辯論結束退庭後和宣判前,合議庭法官會進行對外不公開的「評議」程序,共同討論及提出各自想法,評議由審判長擔任主席,法官依年資由淺到深先後發表意見,最後以過半數意見為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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曉諭ㄒㄧㄠˇ ㄩˋ 明白告知,使人領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