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民事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B)當事人應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小額事件與簡易事件為限
(C)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與其參加人共同參與本案之準備程序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
院。但因侵權行為涉訟,或訴訟標的金額達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者,不在此限
(D)定法院之管轄,以被告收到起訴狀後,且雙方當事人進行第一次準備程序期日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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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5), B(436), C(476), D(364), E(0) #2350879
統計: A(4565), B(436), C(476), D(364), E(0) #2350879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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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比專屬管轄由不得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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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查民法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的立法理由,其中說到:
查各國立法例中,於合意管轄,或有以書狀為據者(如日本民事訴訟法、奧國法院編 制法是),或有以默示為已足者(如日本民事訴訟法改正案、德意志民事訴訟法是) ,然為確實起見,固應以書狀為據也。又合意管轄,應以自一定訴訟或由一定法律關 係所生之訴訟為限,一定訴訟者,例如由買賣所生之訴訟,或由贈與所生之訴訟是。 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者,例如因買賣或贈與之法律關係,發生損害賠償問題而 提起訴訟是,設此限制者,不欲使當事人擴充合意之範圍也。
我還是看不太懂,請問摩友大大們:
訴訟不都是有一定法律關係所生嗎?
我反問一下,請問有哪些訴訟不能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的? 例如關於租賃訴訟嗎?還是?
還請摩友大大們不吝指點說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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