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最遲得於何時撤回起訴?
(A)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B)於判決確定前
(C)於第一審終局判決前
(D)於準備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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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0), B(3631), C(1424), D(341), E(0) #2350882
統計: A(1130), B(3631), C(1424), D(341), E(0) #2350882
詳解 (共 10 筆)
#418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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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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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 |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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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8629
民刑訴比較
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刑事訴訟法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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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829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
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
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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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552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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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435
行訴113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於公益之維護有礙者,不在
此限。
前項撤回,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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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344
萬解:本題應該理解為,第一審終局判決不代表為確定判決,要看被告有無上訴。所以最遲是確定判決前(時間跨度最長),而非終局判決。
撤回起訴是第一審,依此觀念,才可以細分: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2.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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