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女丙,在丙 6 歲時,甲、乙離婚,丙之親權歸屬於甲。經過 3 年,甲與丁女再婚,並與丙共同生活。在丙成年後,甲、乙、丁均陷入要扶養狀態,但丙之經濟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體。 下列何者正確?
(A)丙應優先扶養甲
(B)丙應優先扶養甲、乙
(C)丙應優先扶養甲、丁
(D)丙應扶養甲、乙、丁,並無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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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7), B(3368), C(953), D(796), E(0) #2350883

詳解 (共 10 筆)

#4074620


第1116條(受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甲,乙)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丁)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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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2072

民法1114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1123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民法1116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民法1115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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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丁有收養丙,那三者順序應該就是一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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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97221
未解鎖
法規名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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