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丙 3 歲時,甲、乙離婚,並協議由乙任丙之親權人。丙 10 歲
時,乙欲向甲請求丙之扶養費,下列何者正確?
(A)乙之主張有理由,因甲對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乙離婚而受影響
(B)乙之主張有理由,因甲離婚後,並未另組家庭,且未有其他扶養對象
(C)乙之主張無理由,因甲並非丙之親權人,不負扶養義務
(D)乙之主張無理由,因甲、乙離婚時並未協議丙之扶養費,且距離離婚已經過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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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9), B(78), C(175), D(639), E(0) #2350888
統計: A(5589), B(78), C(175), D(639), E(0) #2350888
詳解 (共 5 筆)
#4088586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 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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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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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388
針對D選項,扶養費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不當得利),除非雙方有約定扶養費定期給付,才會是5年。
另外,贍養費(給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請求權時效5年。
扶養費---小孩
贍養費---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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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363
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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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489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不論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或有無擔任親權人,均「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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