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男、乙女結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丙 3 歲時,甲、乙離婚,並協議由乙任丙之親權人。丙 10 歲 時,乙欲向甲請求丙之扶養費,下列何者正確?
(A)乙之主張有理由,因甲對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乙離婚而受影響
(B)乙之主張有理由,因甲離婚後,並未另組家庭,且未有其他扶養對象
(C)乙之主張無理由,因甲並非丙之親權人,不負扶養義務
(D)乙之主張無理由,因甲、乙離婚時並未協議丙之扶養費,且距離離婚已經過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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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89), B(78), C(175), D(639), E(0) #2350888

詳解 (共 5 筆)

#4088586

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 之二: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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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7388

針對D選項,扶養費請求權適用15年時效(不當得利),除非雙方有約定扶養費定期給付,才會是5年。

另外,贍養費(給無過失+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請求權時效5年。

 

扶養費---小孩

贍養費---大人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www.chaohsin.com/lists_01.php?id=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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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363

第 1115 條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直系血親尊親屬。三、家長。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六、子婦、女婿。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第 1116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四、兄弟姊妹。五、家長。六、夫妻之父母。七、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第 1116-1 條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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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5885
民法第 1116-2 條 父母對於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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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0489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是法定的,不論父母婚姻關係存續與否或有無擔任親權人,均「不會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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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709492
未解鎖
扶養費請求權 :一般的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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