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因其子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翌日,甲死亡。甲留下 800 萬元財產,但尚有對丙1,000 萬元債務未清償。乙及丁均為甲之繼承人,就遺產債務應如何處理?
(A)丙對乙丁有 1,000 萬元債權,且乙丁對丙負 1,000 萬元清償責任
(B)乙丁得主張對丙之清償責任,僅以因繼承所得 800 萬元為限
(C)丙對甲雖有 1,000 萬元債權,對乙丁僅得請求清償 800 萬元
(D)丁得對丙主張,僅按應繼分比例清償丙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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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5), B(1675), C(562), D(247), E(0) #2350890
統計: A(3665), B(1675), C(562), D(247), E(0) #2350890
詳解 (共 10 筆)
#4073581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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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3564
補充:
一、遺產:死亡時800萬+乙結婚時贈與200萬(1173條)=1000萬元
二、承受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1000萬遺產+1000萬債務(1148條)------(A)對
PS.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即使是死亡2年以前所為之贈與,仍應列為應繼財產。
本題題目恰好是死亡2年內之贈與,也可適用1148-1條,若題目改為死亡2年以前所為之贈與,則不能適用1148-1條,而應適用1173條。
民法 第1173條 (贈與之歸扣-沒有2年之限制)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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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761
不論如何繼承,債務要先清償
而且2年內的贈與視同遺產
相當於1000萬遺產還1000萬債務
等同根本沒有遺產繼承
乙要把兩百萬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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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545
民法§1148-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所以贈與的200萬也是遺產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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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4828
民法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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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188
遺產800+結婚200=1000萬
債務也要一併繼承
反正題目也沒說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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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6544
TO 11F: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乙及丁均為甲之繼承人
乙及丁的遺產=800(甲留下的財產)+(-1000)(甲對丙1,000 萬元債務未清償)
所以:乙及丁繼承了甲對丙的債務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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