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
(A)善意取得係屬原始取得
(B)善意取得以受讓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者為限
(C)善意取得適用於法律行為交易
(D)善意取得以信賴登記為前提
統計: A(1639), B(3038), C(1077), D(1797), E(0) #2332144
詳解 (共 10 筆)
To 6F
針對動產的善意受讓是以「善意且無重大過失」為要件,善意是「不知」的意思
不動產的部分因為會有登記,有公信力存在,所以只要求善意(不知),而不問有無過失
民法 第 759-1 條 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
Ⅰ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A)善意取得係屬原始取得]
Ⅱ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D)善意取得以信賴登記為前提],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C)善意取得適用於法律行為交易],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1.民法第759-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即不動產適用登記絕對效力。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2.民法第801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也就是說動產適用善意取得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3.動產適用先占規定,不動產則不適用先占規定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
(1)出讓人無處分權
(2)買受人為善意
(3)合理價格轉讓
(4)按照法律規定已經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
權利得喪變更
(1) 原始取得:一開始沒有權利,例如蓋房子就創造所有權,自建 取得就是原始取得。不是基於別人的權利而取得權利,原本物 上的權利會全部消滅,78 年台上 1636 號、93 年台上 2157 號
原始取得,指「非依據他人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2) 既受取得:別人有權利賣給你或讓與給你
繼受取得,則是「依據他人的權利而取得物權
下列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
(A)善意取得係屬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or 無主登記
(B)善意取得以受讓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者為限
此為動產之善意條件 而不動產以登記為絕對效力
(C)善意取得適用於法律行為交易
繼受取得他人之物權
(D)善意取得以信賴登記為前提
不論無主先登記 或是受讓登記 皆是信賴物之處分權操之於己 排除他人處分權為前提
答案:B
評律知識小學堂:善意第三人(先搞懂這比較重要)
Posted on 2013/04/23
咳咳!氣質小編難得正襟危坐的在這邊和大家開講了喲!法律之所以令人畏懼而且難懂,最主要是因為有許多難以讓人理解的高深名詞,小編以後都會不定時裝氣質跟大家說明這些知識,本期開張首先替各位大家介紹的是「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這名詞常常出現在各類的法律文件裡。所謂善意,並非從字面上來解釋是對人的態度良善的意思(領好人卡囉!),在法律的解釋當中,是指稱該人他是個不知道任何事情的第三人(大多數時間是指被牽拖到的倒楣蛋…)。此時鄉民們又瘋狂提問:「還是聽不懂!!!」請讓小編來講個故事來繼續解決大家的疑惑。
從前有個立志於邁向偉大航道的海賊滷麩,為了能穿越茫茫的大海,所以開了一張面額100萬的支票給螺兵,作為黃金沒力號的船隻建造費用,而螺兵收了支票之後立馬把這張支票背書轉讓給鈉鎂,換了現金去買珠寶四處逍遙,結果螺兵玩得太久耽誤了黃金沒力號的交船期,讓可憐的滷麩沒有船能夠出海,更慘的是這時鈉鎂出現,拿著由滷麩開出的支票來跟滷麩要錢,滷麩該不該付錢呢?答案是要的,因為這時鈉鎂就是所謂的「善意第三人」!
在這個航嗨王的案例之中,鈉鎂並不知道滷麩與螺兵間的交易內容與狀況,而是看到一張由滷麩發出給螺兵,螺兵也正確連續背書的形式完整支票,所以把現金拿給了螺兵,標準就是本次介紹善意第三人的最佳例子,滷麩只能乖乖把錢付給鈉鎂先,然後另外請求螺兵把這100萬還給他了,這也就是我們常聽到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信賴保護」的情況,法律對於像鈉鎂這種被無辜捲入糾紛的倒楣蛋善意第三人是相當保護的。
https://www.pingluweb.com.tw/blog/?p=1623
請問B選項是錯在哪?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不就是善意的意思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