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B)代理之效力直接對代理人發生效力
(C)代理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原則上應就本人之意思決定
(D)為法律行為時,始得代理
統計: A(1649), B(762), C(1727), D(3056), E(0) #2332138
詳解 (共 10 筆)

出處三民輔考
(A)代理人不一定要有行為能力 (民法104條)
(B)代理之效力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民法103條)
(C)代理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由本人或代理人之意思決定(民法105條)
(D)為法律行為時,始得代理
1.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
2.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3.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4.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
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
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代理人須具有行為能力
(B)代理之效力直接對代理人發生效力
(C)代理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瑕疵,原則上應就本人之意思決定
(D)為法律行為時,始得代理
答案:D
代理者以意思表 示為要素之法律行為為限。下列情形則不能代理:
(1)準法律行為之感 情表示
(2)事實行為︰事實行為無須意思表示,不得成立代理,如遺 失物拾得
(3)不法行為︰如侵權行為,由於侵權行為不屬意思表示之 範圍,故沒有適用代理規定之可能
(4)一身專屬行為︰如身分行為( 如訂婚、結婚、離婚)或死因行為。因此訂婚、結婚或兩願離婚均為不許 代理之法律行為,其由無代理權人為之者,本人縱為承認,亦不因之而生 效力。但有例外規定,例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第 1076-2 條 )、非婚生子女強制認領之請求(第一○六七條),得由本生父母或法定 代理人為之。
(5)管理行為。此外, 本人已死亡者,因權利主體已不在
,即不可能再代理其為任何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可以代理
事實行為不可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