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二人。乙滿 20 歲,丙滿 18 歲,均未婚。甲死亡時,乙、丙就甲之遺產為分割之協議。該協議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無效
(C)有效
(D)得撤銷
統計: A(2418), B(632), C(3280), D(172), E(0) #2332142
詳解 (共 10 筆)
遺產分割協議,屬於契約 丙18歲,依民法79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35.甲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二人。乙滿 20 歲,丙滿 18 歲,均未婚。甲死亡 時,乙、丙就甲之遺產為分割之協議。該協議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無效
(C)有效
(D)得撤銷
民法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否則效力未定)
民法 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修正草案,將成年年齡由現行的的20歲下修至18歲,且基於男女平等,男女訂婚年齡皆為17歲,結婚年齡也都調整為18歲。另外,現行法律以民法成年為年齡門檻的規定,在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後,除另有特殊考量外,一併修正,自2023年元旦起施行 未來修正草案通過後,所有權不再受限法定代理人,通通回歸當事人所有,滿18歲就可自己申辦手機、買房買車等
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的既有權益,修正案也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
分割協議:
(一)按民法第1151條,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次按民法第829條與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1項,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形成權)時消滅公同共有關係,而得依共有人全體同意之分割協議(請求權)為遺產分割。
(二)協議分割的性質屬債權行為(契約行為),各繼承人僅取得履行辦理分割登記請求權,非因協議即單獨取得所有權,故遺產分割協議本身有民法第125條之15年消滅時效適用(最高法院81年度臺上字第2688號判決意旨參照)。此外,協議應由繼承人同意作成,排除他繼承人為無效協議。
35.甲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二人。乙滿 20 歲,丙滿 18 歲,均未婚。甲死亡 時,乙、丙就甲之遺產為分割之協議。該協議之效力為何?
(A)效力未定
(B)無效
(C)有效
(D)得撤銷
民法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未得允許承認前效力未定)
民法 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依照民法第13條,滿7歲到20歲以前只有「限制行為能力」。
如同字面意思,這一類的小孩行為受限,只有一部分的法律行為可以自己進行。
法律之所以讓小孩的行為受限,是避免小孩意外承擔無法承擔的責任(例如,不諳世事而不小心背債)。
因此,依民法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依當時的年齡及身分,或是日常生活來看,屬於必要」的情形,不需得到父母允許。如果對於小孩來說沒有負擔,屬於單純的利益(例如,接受贈與),或者是小孩生活上所必須(例如,購買一枝筆),就可以由小孩自己進行。
單獨行為,是指不需要對方承認就可以單獨成立的法律行為。最常見的單獨行為例如「拋棄繼承權」。
這些單獨行為,依照民法第78條[8],一定要父母事先允許才有效,如果未成年人擅自進行,父母即便事後承認也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