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已喪偶,有乙、丙二子。乙留學時甲給與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丙開店營業時甲亦給與 150 萬元。 不久甲死亡,留有現金 300 萬元。遺產分割時,繼承人乙得分得多少金額之遺產?
(A) 75 萬元
(B) 150 萬元
(C) 225 萬元
(D) 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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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1779), C(2770), D(35), E(0) #2455771
統計: A(269), B(1779), C(2770), D(35), E(0) #2455771
詳解 (共 10 筆)
#4300600
第1173條(分割之計算2~贈與之歸扣)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根據上面民法規定,丙開店營業時甲給與 的150 萬元需歸扣,所以:
(300+150)/2=225(萬元)
補充關於贈與時效問題
目前主要實務上見解認為特種贈與的本質是「應繼分的前付」,因此只要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等因素受被繼承人贈與,皆應納入歸扣範圍,無贈與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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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3678
結婚、分居、營業->算入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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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2511
1.乙留學金(非計入遺產):150
乙之所得遺產:(300+150)/2=225
實得總金額:375
2.丙開店金:150(計入遺產總值)
丙之所得遺產:(300+150)/2=225 但實際拿到的金額為225-150=75
實得總金額:150+75=225
3.甲遺產總值原留存的300萬+丙開店金15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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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2400
結婚、分居、營業 要拿回來
遺產為300+150=450
二子45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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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7087
1.此題的要點為前項乙所受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繼承人的繼分中來扣除。
而贈與價值,依贈與時價值計算。
2.民法上的規定,丙開店營業時甲給與 的150 萬元需歸扣。
所以繼承費用為:(300+150)/2=2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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