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男、乙女有二子丙、丁。丁與戊女婚後育有一子己。若甲死亡後,丁依法拋棄繼承,甲之繼承人之法
定應繼分為何?
(A)乙二分之一,丙二分之一
(B)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己三分之一
(C)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一,戊六分之一,己六分之一
(D)乙三分之一,丙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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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49), B(1335), C(378), D(141), E(0) #2138947
統計: A(6049), B(1335), C(378), D(141), E(0) #2138947
詳解 (共 9 筆)
#3733030
民法第1140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故拋棄繼承,因不符上述條件,其子女也沒有代位繼承權利。
喪失繼承權之事項:民法1145
大法官釋字57號:拋棄繼承不得為代位繼承之事由
=>丁拋棄繼承,所以己喪失代位繼承的權利
可以分遺產的只有配偶乙及子女丙=>各二分之一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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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3635
民法1176第一、二項: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丁是拋棄繼承,不是1140條因第一順序繼承人死亡而代位繼承
丁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乙丙
→個人會當作丁不存在,直接按1144條計算乙丙之應繼分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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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356
拋棄繼承不生代位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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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3613
請問這題如果丁拋棄繼承,之後丁死掉了,己是不是也不行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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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249
1 甲先死亡
2 丁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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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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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74 條: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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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76 條:
1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1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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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整】
甲之繼承人原本有:
1 配偶:乙
2 直系血親卑親屬: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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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丁依法拋棄,其份額歸屬於其他繼承人,剩餘之繼承人:
1 甲之配偶乙
2 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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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本的份額僅需分為兩份,一份給乙,一份給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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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如果今天丁不是「拋棄」繼承,而是
1 「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那將由丁之子己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 「繼承開始後才死亡」,那將發生再轉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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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140 條: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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