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被乙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日後發現被騙,遂依民法規定要求乙返還甲已支付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被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故乙受有買賣價金,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B)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不得請求返還
(C)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乙,故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仍得請求返還
(D)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而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統計: A(1671), B(265), C(2138), D(4342), E(0) #2138942
詳解 (共 10 筆)
1. (民法153條)甲乙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該契約有效(無論是否被詐欺) -> 因受詐欺而為之買賣,在經依法撤銷前,並非無效之法律行為,出賣人交付貨物而獲有請求給付價金之債權,因此 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
2. (民法第 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被詐欺),亦同。 ->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給我自己看的~
不當得利是民法中債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無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之受有損害,而負有利益返還責任之情形。
本題先不管乙是否詐欺,因為甲乙兩人有買賣,所以有法律上的原因...ABC皆與不當得利概念無涉。
民法第92條第1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撤銷:廢棄有瑕疵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原已發生效力, 經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後,其效力便自始無效。此時為該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義務。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買賣契約成立時,乙可受領價金。
甲日後發現被騙,可依刑法第92條撤銷買賣契約,請求乙返還價金。
32 甲被乙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日後發現被騙,遂依民法規定要求乙返還甲已支付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因被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故乙受有買賣價金,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B) 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不得請求返還
(C) 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乙,故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仍得請求返還
(D) 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而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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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題關鍵在>>
如何【使乙之行為成立不當得利】,保障甲之最大權益
【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
1. 無法律上原因
2. 一方受有損害
3. 另方有所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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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選項分析>>
(A) 甲、乙間成立"買賣契約" 關係,「具備法律上原因」
→ 「無法律上原因」之敘述錯誤
(B) (C) 甲是受詐欺受損害的善意方,不法原因僅存於他方
→ 甲得撤銷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方使乙之獲利成立不當得利 + 甲得主張返還 + 損害賠償 * 故僅(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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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古題補充】
26 關於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答: C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B)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C)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因過失而不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D)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者,返還利益外,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106 交通事業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6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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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下列何種情形,給付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因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答: D
(A)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給付
(B)債務人對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
(C)因清償債務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義務
(D)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而該不法原因僅存於受領人一方者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106 交通事業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6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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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情形,給付人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受領人返還其無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答: D
(A)給付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
(B)消滅時效完成後任意為給付
(C)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給付
(D)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非明知無給付之義務
A 買賣契約→有法律原因
BC 甲無不法原因
D 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而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O
甲被乙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日後發現被騙,遂依民法規定要求乙返還甲已支付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被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故乙受有買賣價金,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B)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不得請求返還
(C)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乙,故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仍得請求返還
(D)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而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民法179 (甲要求乙返還價金時)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 767 (若乙要求甲返還買賣物時)
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法律上原因,故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但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使之無法律上之原因後,再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
(C)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乙,故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仍得請求返還
甲無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因甲是依正當程序成立買賣契約
不法原因而給付,比如說交付賄賂,清償賭債等
破題:
買賣契約->有法律上原因,未撤銷契約前,不適用不當得利。
針對買賣契約詐欺問題->民92,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再契約未定奪是否撤銷契約情況下:
(D)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而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
成立買賣契約時未發現不法,且買賣契約為法律行為,非存在不當得利之要件。
並乙依買賣契約受領其價金,甲得依規撤銷並準用損害賠償規定請求返還價金。
其效力:①撤銷前:行為有效。
②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以114Ⅱ準用113請求損害賠償。
32 甲被乙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日後發現被騙,遂依民法規定要求乙返還甲已支付的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被詐欺而成立買賣契約,故乙受有買賣價金,無法律上原因,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X)
買賣契約是屬民法
(B)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不得請求返還(X)
甲沒有不法,而是乙詐欺。是依被詐欺規定處理
(C)甲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但不法原因僅存在於乙,故依不當得利規定,甲仍得請求返還(X)
甲沒有不法,而是乙詐欺。是依被詐欺規定處理
(D)乙依民法規定得受領買賣價金,而甲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買賣契約(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