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享有公同共有物之所有權
(B)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C)公同共有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處分公同共有之動產
(D)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統計: A(1239), B(1365), C(4669), D(1222), E(0) #2138944
詳解 (共 10 筆)
1.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
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有應有部分)(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2.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沒有應有部分)(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兩者的主要差異 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 #共同共有又叫分別共有
1.形成原因:「共同共有」基於對於一物共有所有權;「公同共有」則是依法律規
定 或契約約定而來
2.應有部分:「共同共有」有;「公同共有」沒有!
3.共有人權利:共同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對共有物全部的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則需得
全體同意; 公同共有人因無應有部分,故對共有物的處分需得全體的同意!
4.共有物分割:共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原則
上是不得請求分割! (民法第823條,第829條參照)(原則829條,例外823條)
5.共有物管理之不同:前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 共有人得單獨為之 改良行為則以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即得為之(例外為應有部分超過2/3不計人數) 後者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均應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A)民法818公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按其應有之部分,有使用收益權
B) 民法829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補充)若物之使用目的無法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得請求分割
D)民法819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第 819 條
個人理解
公共共有沒有應有部分
(A)(D)直接去除
(B)沒有應有部分怎麼請求分割
破題:
公同共有 與 共有 不是對等概念
1.共有:
民817 -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共有人。
民819-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2.公同共有:不能分割,故無應有之部分。
民827 -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民829 -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其公同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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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享有公同共有物之所有權
(B)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
(C)公同共有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始得處分公同共有之動產
(D)公同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