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共有,下列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B)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D)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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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9), B(691), C(1962), D(1220), E(0) #1327784

詳解 (共 10 筆)

#1390921
民法
第八百二十條 (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
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B)

第八百二十一條 (共有人對第三人之權利)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C)。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第八百二十三條 (共有物之分割與限制)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D)。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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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7647

(A)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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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924
6 下列關於共有物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除契約或法律另有訂定外,共有物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B)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C)共有物之改良,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D)共有物之保存,非經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合計已過半數者之同意,不得為之
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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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749

回7F:沒錯喔!
每一個共有人對於第三人,都可以單獨 就共有物的全部的所有權去做請求,而非僅能就自己的那一部份去做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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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438

(A)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之  過半數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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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7433

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 全體同意

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 = 單獨

管理 = 人數 or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

收益使用權 = 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比如說一台車子,總不可能分成你只能用助手席而我只能用駕駛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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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535
(A)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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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038

每個共有人對第三人,可以基於對共有物之全部的所有權行使請求權。

以上為個人理解 有錯請指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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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2265
(A)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
(共 6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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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184
請問“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是什麼意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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