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親屬會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聲請法院召集之
(B)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C)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D)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56), B(810), C(662), D(493), E(0) #1327785
統計: A(4456), B(810), C(662), D(493), E(0) #1327785
詳解 (共 10 筆)
#1390928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召集人)
| 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A)。 |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親屬會議組織)
|
143
1
#2200534
需聲請法院處理的是 民法§1132
▼▼▼
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一、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二、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三、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75
1
#1537811
在法律上,有些字的使用會有特別規定:
如果人民對「法院」有所請求的時候,
必須使用「聲請」這個字眼,例如: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
另外,如果是人民對「行政機關」有請求時,
必須用「申請」這個字詞,例如:向監理站申請補發駕照、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
52
0
#2437800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n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n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順n序之親屬充任之
民法1131條
43
0
#3989107
好冷門的一題...我發現鐵路特考的題目比較愛考刁鑽冷門的東西,不只法大,國文也是
19
0
#1537536
可是A沒寫只有當事人聲請...
10
1
#1537873
感謝你的詳細解釋~
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