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非裁判離婚事由?
(A)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C)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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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96), C(5356), D(1101), E(0) #1327786

詳解 (共 10 筆)

#1411752
自編-「離婚必成七字訣」:
配偶直親互為虐,密婚偷情不堪虐;
不治惡疾難再續,惡意遺棄無人性;
配偶重大精神病,意圖殺害配偶命;
故犯罪刑逾六月,生死不明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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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449455

比較

1. 請求離婚: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2. 解除婚約: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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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關於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得與他方解除婚約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故違結婚期約 
(B)婚約訂定前與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生死不明已滿 1 年 
(D)有重大不治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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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194751


小筆記

裁判離婚事由


1.重婚     請求期間 知悉6個月 發生2年 

2.性交

3.虐待對方或直系

4.精神病

5.惡意遺棄

6.不治惡疾

7.生死不明3年

8.殺害對方     請求期間 知悉1年 發生5年

9.判刑6個月確定

97
1
#1391737
生死不明逾三年,才可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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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658

呵,我的創作被人盜用販賣圖利,這算不當得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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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115
七字訣背不起來可以參考我編的故事有一天配...
(共 1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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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0276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976條(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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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582
(A)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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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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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445
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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