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非裁判離婚事由?
(A)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B)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C)生死不明已逾一年
(D)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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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296), C(5356), D(1101), E(0) #1327786
統計: A(41), B(296), C(5356), D(1101), E(0) #1327786
詳解 (共 10 筆)
#1411752
自編-「離婚必成七字訣」:
配偶直親互為虐,密婚偷情不堪虐;
不治惡疾難再續,惡意遺棄無人性;
配偶重大精神病,意圖殺害配偶命;
故犯罪刑逾六月,生死不明逾三年。
629
5
#2449455
比較
1. 請求離婚: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2. 解除婚約: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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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關於婚約當事人之一方得與他方解除婚約之事由,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故違結婚期約
(B)婚約訂定前與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C)生死不明已滿 1 年
(D)有重大不治之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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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194751
小筆記
裁判離婚事由
1.重婚 請求期間 知悉6個月 發生2年
2.性交
3.虐待對方或直系
4.精神病
5.惡意遺棄
6.不治惡疾
7.生死不明3年
8.殺害對方 請求期間 知悉1年 發生5年
9.判刑6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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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91737
生死不明逾三年,才可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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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523658
呵,我的創作被人盜用販賣圖利,這算不當得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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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550276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976條(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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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7445
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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