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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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0), B(3773), C(3834), D(477), E(142) #1718148

詳解 (共 10 筆)

#2530344

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 
1死亡 
2離婚 
3婚姻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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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884

(A)§1052-1調解離婚「成立」→生效
(B)配偶死亡→婚姻關係消滅(但姻親關係仍不消滅)
(C)§1052裁判離婚之事由→但要裁判確定才生效
(D)§1050兩願離婚「登記完成」→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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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508

了解

這題應該是考

婚姻關係消滅 VS姻親關係消滅

大致都一樣,只差死亡

夫妻之一方死亡

婚姻關係當然消滅消滅->要不然一方死亡後去離婚蠻其怪的

BUT姻親關係不因死亡而消滅

這題真的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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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4600

婚姻關係消滅是什麼?

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離婚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2條之1(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A),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請求離婚的細節

第1053條(裁判離婚之限制1)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1054條(裁判離婚之限制2)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34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個人的理解有錯請討論~

這題的答案應該落在"得"請求離婚, 沒請求就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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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3045
這題考選部給的答案有爭議,但是考選部一貫的回答就是,要選最正確的答案。
有空的人去申請試題疑義吧!

22年上字第2083號,姻親關係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
要旨: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生存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關係,如姻親關係、扶養
關係等依然存在,觀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二款之規
定自明,故夫妻之一方死亡後,有婚姻撤銷權之第三人,仍得提起撤銷婚
姻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即指此種訴訟而
言。

C選項在民法§1052第九款,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50 下列何者為姻親關係消滅之原因?   102年一般警察四等法緒Q50
(A)離婚或結婚經撤銷 
(B)當事人一方死亡 
(C)當事人一方失蹤 
(D)當事人雙方受監護宣告 







真心建議:阿摩上面有些解答還是看看就好,最重要的是要自已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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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752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是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P.s.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B)
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死亡是法律關係消滅
(C)
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此為「裁判離婚之原因」且要裁判確定才生效
(D)
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是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

1離婚(要裁判確定才生效):法院判決離婚(P.s.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夫妻合意離婚(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2婚姻之撤銷

 

關係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


法律關係消滅之原因:死亡:推定死亡自然死亡。

 

裁判離婚之原因:重婚、外遇(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直系親屬)、惡意遺棄ing

意圖殺害他方、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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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3587

思緒往回跳

把題目看成 "法律關係消滅" 會更好理解- 概念上屬於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概略分為 有效 無效 效力未定 撤銷 

1.有效-無效才會有爭議,內容集中在無效

2.無效-缺有效的要件,所以自始不生效力,如通謀虛偽(87),不一法定行為(73),無行為能力行為(75)違反強制規定(71)背公序良俗(72)

3.得撤銷-行使撤銷權而溯及既往失效,如凡因錯誤(88)-非因過失而不知,誤傳(89),被詐欺被脅迫(92)

        第114條(撤銷之自始無效)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3-1 消滅-從現在開始不生效力  或者 產生抗辯權 

4. 效力未定-係於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而生效,如法代之允許(77)承認(79),有權利人之承認(118) 代理關係之本人承認(170)

再來看"婚姻關係消滅" 比較像是 從現在開始無效 與 自始不生效力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從現在開始不生效力了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沒有離婚沒有婚姻關係消滅的問題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沒有離婚沒有婚姻關係消滅的問題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從現在開始不生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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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1788

因為C算是裁判離婚事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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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437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
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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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0455


婚姻關係之意義若指因婚姻所生夫妻關係,則此種身分關係係因夫妻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婚姻關係若指婚姻契約關係,則不應因婚姻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舉例而言:

民法第 971 條並未規定配偶一方死亡時姻親關係即消滅。 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之父母,有直系姻親關係,其有共同生活時,仍互負扶養之義務。 


生存配偶因結婚而冠他方配偶之姓者,他方配偶死亡時,生存

配偶仍不必去其所冠配偶之姓。

依(舊)民事訴訟法第 569 條第 2 項規定:

「婚姻訴訟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 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亦即,夫或妻一方之死亡,婚姻關 係尚未消滅,第三人仍有提起撤銷婚姻訴訟之實益。

依家事事 件法第 39 條之規定,甲類或乙類之家事訴訟事件(撤銷婚姻訴 訟屬於乙類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 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 之他方為被告。」

依此,若夫或妻一方死亡者,第三人若有提 起撤銷婚姻訴訟之實益,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亦得提起撤銷訴 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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