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4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統計: A(650), B(3773), C(3834), D(477), E(142) #1718148
詳解 (共 10 筆)
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
1死亡
2離婚
3婚姻之撤銷
(A)§1052-1調解離婚「成立」→生效
(B)配偶死亡→婚姻關係消滅(但姻親關係仍不消滅)
(C)§1052裁判離婚之事由→但要裁判確定才生效
(D)§1050兩願離婚「登記完成」→生效
了解
這題應該是考
婚姻關係消滅 VS姻親關係消滅
大致都一樣,只差死亡
夫妻之一方死亡
婚姻關係當然消滅消滅->要不然一方死亡後去離婚蠻其怪的
BUT姻親關係不因死亡而消滅
這題真的是陷阱
婚姻關係消滅是什麼?
第971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離婚
第1052條(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2條之1(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A),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請求離婚的細節
第1053條(裁判離婚之限制1)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第1054條(裁判離婚之限制2)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34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個人的理解有錯請討論~
這題的答案應該落在"得"請求離婚, 沒請求就沒有啦~
(A)離婚或結婚經撤銷
(B)當事人一方死亡
(C)當事人一方失蹤
(D)當事人雙方受監護宣告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是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P.s.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死亡是法律關係消滅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此為「裁判離婚之原因」且要裁判確定才生效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是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婚姻關係消滅之原因:
1離婚(要裁判確定才生效):法院判決離婚(P.s.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夫妻合意離婚(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2婚姻之撤銷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不因配偶死亡而消滅
法律關係消滅之原因:死亡:推定死亡、自然死亡。
裁判離婚之原因:重婚、外遇(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虐待(含直系親屬)、惡意遺棄ing
、意圖殺害他方、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思緒往回跳
把題目看成 "法律關係消滅" 會更好理解- 概念上屬於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概略分為 有效 無效 效力未定 撤銷
1.有效-無效才會有爭議,內容集中在無效
2.無效-缺有效的要件,所以自始不生效力,如通謀虛偽(87),不一法定行為(73),無行為能力行為(75)違反強制規定(71)背公序良俗(72)
3.得撤銷-行使撤銷權而溯及既往失效,如凡因錯誤(88)-非因過失而不知,誤傳(89),被詐欺被脅迫(92)
第114條(撤銷之自始無效)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3-1 消滅-從現在開始不生效力 或者 產生抗辯權
4. 效力未定-係於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而生效,如法代之允許(77)承認(79),有權利人之承認(118) 代理關係之本人承認(170)
再來看"婚姻關係消滅" 比較像是 從現在開始無效 與 自始不生效力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從現在開始不生效力了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沒有離婚沒有婚姻關係消滅的問題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沒有離婚沒有婚姻關係消滅的問題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從現在開始不生效力了
因為C算是裁判離婚事由吧?!
婚姻關係之意義若指因婚姻所生夫妻關係,則此種身分關係係因夫妻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婚姻關係若指婚姻契約關係,則不應因婚姻當事人一方之死亡而消滅。
舉例而言:
民法第 971 條並未規定配偶一方死亡時姻親關係即消滅。 生存配偶與死亡配偶之父母,有直系姻親關係,其有共同生活時,仍互負扶養之義務。
生存配偶因結婚而冠他方配偶之姓者,他方配偶死亡時,生存
配偶仍不必去其所冠配偶之姓。
依(舊)民事訴訟法第 569 條第 2 項規定:
「婚姻訴訟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 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亦即,夫或妻一方之死亡,婚姻關 係尚未消滅,第三人仍有提起撤銷婚姻訴訟之實益。
依家事事 件法第 39 條之規定,甲類或乙類之家事訴訟事件(撤銷婚姻訴 訟屬於乙類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 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 之他方為被告。」
依此,若夫或妻一方死亡者,第三人若有提 起撤銷婚姻訴訟之實益,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亦得提起撤銷訴 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