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金額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始可上訴第三審
(B)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
(C)第三審係強制律師代理
(D)第三審之律師酬金因非繳入法院,因此不屬於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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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2), B(469), C(3894), D(235), E(0) #1718144

詳解 (共 10 筆)

#2530785

謝謝樓下各位更正

(A)訴訟標的金額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始可上訴第三審 -第二審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B)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 -第三審是法律審

民事訴訟法第476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之。

以違背訴訟程序之規定為上訴理由時,所舉違背之事實及以違背法令確定事實、遺漏事實或認作主張事實為上訴理由時,所舉之該事實,第三審法院亦得斟酌之。

 

(C)第三審係強制律師代理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

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D)第三審之律師酬金因非繳入法院,因此不屬於訴訟費用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466-3條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意見。



399
14
#2532164

30.30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標的金額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始可上訴第三審 

**民事訴訟財產權訴訟要上到第三審,要超過150萬

(§466Ⅲ)、91.1.29(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

 

(B)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 

**第三審為法律審,以原判決(第二審)認定的事實為判決基礎。 (§476Ⅰ)

 

(C)第三審係強制律師代理 

**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474Ⅱ)


(D)第三審之律師酬金因非繳入法院,因此不屬於訴訟費用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 (§466-3)

 



167
0
#2540490

提醒一下,1F的AB選項都解錯囉

(A)訴訟標的金額須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始可上訴第三審 150萬元


公 告 日:



91.01.29


    



案  號:



91.1.29(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4號令



發布單位:



民事廳



標  題: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



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3項規定,將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150萬元,並自中華民國9128日起實施


(B)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 第三審是法律審 這很基本大家不要弄錯


51
1
#2884768

高等法院網站 http://tph.judicial.gov.tw/t06.asp

Q6: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裁判不服,可否上訴(抗告) 最高法院?
答: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規定,關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始可上訴第三審法院(最高法院),未逾此金額,不得上訴第三審。參看裁判書末尾之記載,可知能否上訴(抗告)。
1.得上訴(抗告):應於收受判決正本20日內或裁定正本10 日內,向原裁判之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
2.不得上訴(抗告):法院裁判當天,案件即確定;如對該 確定裁判不服,得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以資救濟。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66條、第481條、 第487條、(91)院台廳民一第03075號)

--------------------------------------------------------------

發文單
位:
司法院
發文字號:
(91)院台廳民一 字第 030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3 期 70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 89.02.09 )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主 旨:本院已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提高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並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實施,請 查照。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89.02.09)

38
0
#2531225

TO jasisme6000

B選項答案應該為 : 第三審是法律

 

 

參考資料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6%B0%91%E4%BA%8B%E8%A8%B4%E8%A8%9F

25
1
#4703892

司法院已經於2002年時以命令將上訴利益額增加至150萬,所以說,自2002年以後,上訴利益額未逾150萬者,不得上訴第三審。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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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2729
(B)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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